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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汪华并未“在逃”,可这不代表他不是“在逃人员”。
有可能,他犯过某事,留下了指纹,且指纹被警方发现、锁定、追踪,只是并未追查到“汪华”这个名字罢了。
电影《烈日灼心》中,就有类似桥段。
毕竟12年5月,新修订的身份证法才明确规定身份证信息包括指纹,并开始准备登记指纹方案,次年一月,全面启动指纹身份证申领、换领和补领。
而且理论上上,登记指纹需遵从自愿原则。
暂且不管自愿不自愿的事儿,巧的很,汪华赶上了最后一年,即12年换领身份证。
当年他26周岁,领取的身份证有效期为二十年,有效期范围内,完全可以继续如常使用。
这就为他“犯罪留下指纹,且指纹被警方锁定,但却未能追踪到他头上”这一可能创造了基础条件。
汪华也完全可能在事后查询了大量资料,得知了这一情况,推测自己并未完全暴露,才决定磨掉自己的指纹,避免被警方发现。
都是三十来岁的成年人了,没理由无缘无故的忽然产生个新的,让人难以理解的,挺疼的动作习惯。
至于32年换身份证的事儿——还早着呢,不着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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